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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基金爆雷事件背后的托管人责任


2025-07-08

私募基金爆雷事件中,托管人的责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和实务问题,涉及合同约定、监管要求以及具体履职情况。以下是托管人可能承担责任的几个关键点及相关分析:

1. 账户监督义务

根据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36条,托管人需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进行形式审查,包括资金划付、账户操作等。若未发现管理人挪用资金、超额申购等违规行为,甚至未对明显异常的交易(如大额资金流向关联方)提出质疑,可能被认定未尽监督职责。

2. 信息披露责任

托管人需定期复核基金净值、持仓等关键信息。若管理人长期提供虚假数据(例如虚构底层资产),而托管人未通过独立渠道(如银行流水、持仓对账单)验证,可能因“消极不作为”被追责,尤其是当投资者能证明托管人存在重大疏忽时。

3. 投资范围合规性审查

私募基金合同中通常约定投资范围和限制条款(如杠杆比例、非标资产比例)。托管人需对投资指令是否符合合同进行表面审查。例如,若基金合同禁止投资P2P债权,但托管人未拦截相关划款指令,可能承担连带责任。

4. 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

托管账户的资金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资产是基本原则。若因托管人系统漏洞或操作失误导致资金被挪用(例如未执行双人复核机制),需承担直接责任。但若管理人通过伪造文件骗取资金,托管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,责任可能减轻。

5. 监管政策的特殊要求

部分业务类型(如股权类私募)要求托管人对底层资产确权文件(如股权登记证明)进行形式审核。若基金投资于虚假项目,而托管人未核验工商登记信息,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。

6. 风险提示的主动性

在管理人出现实质性违约(如拖延赎回、净值异常波动)时,托管人是否有权或义务主动向投资者预警?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,但部分司法判例倾向于认为托管人应在“已知风险”时履行通知义务。

实务中的争议点

托管人责任边界常成为焦点。多数合同约定托管人仅承担“表面一致性”审核,但法院可能依据《信托法》中“受托人信义义务”扩展解释。

投资者举证难度大,需证明托管人过错与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,例如证明托管人明知管理人造假仍配合划款。

扩展知识

部分境外法域(如开曼)允许托管人通过“免责条款”大幅降低责任,但中国司法实践中此类条款可能因《民法典》第497条(格式条款无效情形)被推翻。此外,托管人是否需对底层资产真实性负责?目前监管趋势(如中基协2022年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》)要求对部分资产进行穿透核查,但实操中仍依赖管理人提供材料。

私募爆雷后,托管人责任需结合个案具体分析,既要避免“监管套利”下的放任,也要防止过度扩大托管人义务导致行业发展受阻。

标签:托管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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